“我们小区近来新安装了门禁,不‘刷脸’就不能进,给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近日,业主张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某小区有前后两个大门,在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之前,小区大门白天不锁、可自由出入。近来,小区业委会为提升小区智慧化,保障小区安全,在小区前、后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随后小区业委会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后,小区前门出门可通过按键开门、人脸识别开门,但进门只能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小区后门出入均需要“刷脸”验证。
业主张某认为,录入人脸信息,可能侵害其权益,故拒绝录入人脸信息,但小区门禁只能“刷脸”进入,无奈每次找保安开门或跟随其他业主进出小区,给其造成了不便,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全部拆除新建的门禁,消除限制。
物业公司认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是该公司所建,张某亦未录入其人脸信息,且小区安装门禁后,存在两种开门方式,一是人脸识别,二是保安开门,不存在将“刷脸”作为进出小区唯一方式的情况。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小区设置人脸识别门禁,旨在有效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更好地保障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虽然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小区的管理和业主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但物业公司所辩称的保安开门的方式显然不是一种验证方式,在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录入人脸信息的情况下,小区仍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确有不妥。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现场释法明理,物业公司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随即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上新增了刷卡、按键等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并将门禁卡交付给了张某。经过法官回访,张某亦明确表示现在已能自由进出小区。小区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张某的出入已不产生妨害,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无拆除必要,张某要求拆除小区前、后门全部人脸识别门禁、消除限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建议: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广泛应用,带来了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拥抱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权益。物业应自觉规范人脸识别应用,遵守“告知同意”原则,未征得业主同意强制要求小区业主“刷脸”进出小区,既不便利,也不合法。在今后的物业管理中,应当提升服务理念,能够更多、更全面的考虑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理诉求,若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刷脸”的验证方式而要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拒绝。
同时业主也要看到小区安装门禁的好处,行使个人权利并不是无界限的,应当尊重他人的安全等权益,在不构成妨害的情况下,一味要求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追求无障碍通行,不合法,亦不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