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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纪旭梅  发布时间:2024-07-05 16:53:12 打印 字号: | |

“霸王条款”往往出现在“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是为了方便交易,不会考虑个性需要,那些可能会出现排除一方责任,加重一方责任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随处可见,大到买车买房、小到购物旅游,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明白,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一旦利益受损,应及时依法维权。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办理了一张为期三年的健身卡。在健身卡有效期剩余10个月时,张某某因工作安排需在市外培训学习并居住一年,遂通过微信聊天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停卡事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解无果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其健身会员卡剩余10个月的服务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并办理健身卡,协议中对会员报停有相应约定,原告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到达健身是自己的原因,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供任何因工作调动的书面材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认为

本案为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涉《会员入会协议书》系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卡种说明中约定“此卡不转不退”;第十条会员报停约定“会员因伤病原因不能参加锻炼,年卡会员可申请报停,报停必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且后补无效,每年只限两次报停,每次停卡不低于15天,累计时长不超过30天(必须为连续时间);若会员想继续报停,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只限追加30天的报停时限;超过报停时间,会员卡将再次自动激活。”排除、限制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告在案涉合同期履行期间,受其单位指派前往市外培训达一年,在此期间实际居住生活在市外,客观上无法接受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原、被告就会员申请报停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健身会员卡剩余10个月的服务费,实为以其实际行为主张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本院予以支持。2023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停卡事宜,并表明了其不能前往被告公司健身的原因。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健身会员卡剩余10个月的服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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