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是化解纠纷的唯一途径,“对簿公堂”也不一定是最佳方式。诉前调解作为高效便捷的一种途径,已成为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助力。自流井法院通过委派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开展特邀调解、线上调解等服务,每年诉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1000件以上。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诉前调解制度。
基本案情:近日,自流井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商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双方系长期商业合作关系。2022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订购干货食材。原告作为供货方,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货款十余万元。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付利息。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较清楚,双方平时关系不错,被告称其因暂时资金周转才推脱。法官引导双方回归理性、换位思考、优先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告知被告既要努力渡难关,也要诚信经营,才是健康发展之道,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向原告道歉,原告考虑到之前良好合作关系,表示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制定还款计划,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至此,这起原本要经历一审诉讼程序,甚至要经历二审诉讼程序的商事纠纷,短短几天即得到化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优化了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诉前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兼顾法理、道德、人情,一般采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法官与委派调解员优势结合,帮助案件当事人高效解决争端。
诉前调解具有程序便捷、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关系和谐、履行有保障等优势。一是诉前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诉讼费用较少。以调解方式结案,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三是调解方式更加灵活。可以背靠背、面对面调解,也可采取“微法院”视频连线等线上形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四是节约时间。诉前调解成功的将实现一次性化解纠纷,当然诉前调解也不是无限期的,除经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外,委派调解期限为30天,调解不成的不耽误“打官司”的时间。五是采取非对抗协商方式。协商更加开放,氛围更加和谐,有利于维护双方良好关系。六是调解具有安全性。除法定情形外,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保守秘密。七是履行有保障。可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若一方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外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