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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视频遭丢失 如何赔偿遗失的“美好”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王术赞  发布时间:2024-04-12 18:06:29 打印 字号: |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经营者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者行为,对营造健康消费法治环境,促进消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庆服务合同案件中,原告张某婚礼视频数据被影楼大意丢失,经沟通,被告影楼仅同意退还摄影服务费用,拒绝赔付其他损失,蜜月中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丢失婚礼视频该如何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影楼双方形成婚礼服务合同关系,影楼收取费用后,因其过失导致婚礼现场仪式、敬酒仪式等重要视频数据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婚礼摄影视频对新婚夫妻具有特殊的感情价值和纪念意义,婚礼场景无法再现,无法补救,影楼丢失婚礼视频,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被告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原告张某在请求被告影楼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赔偿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判决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服务类消费以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婚礼摄影服务是其中的一类。对于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来说,婚礼视频记录人生重大时刻、承载幸福回忆,具有特殊精神意义和纪念价值,其精神上的价值要高于物质价值。影楼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原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虽然视频资料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婚礼视频的丢失给原告造成了永久性的遗憾,仅退还摄影服务费用,显然难以弥补原告精神上的损失。法律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人身权益侵权案件中,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肯定消费者在合同违约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对具有精神利益和人格权益的消费类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提示:法官对影楼释法明理指出,作为婚庆摄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对商品、服务的合理注意义务,进一步提升经营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康发展,避免造成此类损失。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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