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获得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但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或限制诉权。
自流井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在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如建设单位款项支付不及时导致甲方不能按约付款时,在建设单位按约付款前,不得起诉被告,如坚持起诉,必须将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约定不仅以合同约定形式限制原告诉权,而且增加了合同相对方以外的民事主体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被告以上述约定为由主张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诉权是公法范围内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的意思自治,但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程序上,诉权条款的存在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当事人就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