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增强实质解纷能力,为涉企纠纷依法寻求最佳解纷途径,努力为辖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自流井法院运用债务抵销制度,实质化解一起商铺租赁纠纷。本案兼顾程序规范和诉讼效益,允许当事人以抗辩方式进行债务抵销,将牵连的两个债权债务纠纷在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避免当事人重复进入司法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高效兑现合法债权,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
日常涉营商纠纷中互负债务比较常见,往往会伴随债务抵销。那么,法定债务抵销,又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一起来看看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被告李某承接了张某从租赁公司处租赁的商铺。租赁公司得知后,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张某违约,后张某履行判决支付了物业、水电等费用,公司收回了商铺。现张某起诉主张上述费用实际为李某经营期间所产生,要求李某依约返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因商铺被收回,无法继续经营,李某之前也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依据该生效判决,就张某尚欠李某的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在本案中予以抵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后的房租、水电等费用由李某承担”,原告张某主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系案涉商铺交付李某后产生,张某要求李某承担,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被告主张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销本案应支付原告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的抵销的条件。在已生效判决中,原告张某应返还被告李某装饰装修款、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债权数额超过了本案中李某应支付张某的债务数额,抵销后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已全部消灭,综上,法院确认抵销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讲法:
不同于双方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依主动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消灭双方互负对等债务的制度,也是诉讼中抗辩对方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法定抵销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法定抵销的一般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债务。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2.抵销的债务应当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3.对方债务已到期。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该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方可主张抵销,否则,相当于无理要求对方提前清偿,是有违公平的。
第二,抵销权行使的方式:抵销应通知对方。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本质上也是一种通知行为,故而抵销抗辩符合法定通知的方式。
第三,法定抵销的范围:法定抵销的债务包含互负的同等数额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