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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几多周折
自流井法院推进涉企纠纷快速实质化解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何苗  发布时间:2023-07-28 19:10: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中小企业间逐渐兴起。近期,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鑫泉公司系我市一家从事从事钢结构工程施工、活动板房、轻钢房屋销售的一家民营企业,其在经营活动中取得金额1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另一从事彩钢板生产的贵友公司发起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时,因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不了解,在未核对贵友公司是否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情况下发起了背书转让。贵友公司因未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法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贵友公司的原开户银行被注销,贵友公司向其新开户银行申请开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后,未发现鑫泉公司的背书信息,无法签收背书。案涉承兑汇票在鑫泉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显示状态为背书,待签收,无法提起付款操作也无法进行撤销。该状态一直持续到2021年11月11日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鑫泉公司与贵友公司多次与各自的开户银行联系,开户银行称属于票据系统问题,未能解决。

贵友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涉票据的承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经贵友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认为该票据纠纷系贵友公司与鑫泉公司公司对电票业务流程缺乏认知造成,依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之规定,贵友公司未能办理背书转让签收,不是案涉票据的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驳回了贵友公司的起诉。

贵友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不成,鑫泉公司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为票据的权利人,要求票据承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远程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庭审。庭审中,票据承兑银行抗辩称,电子票据支付只能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进行,否则将造成票据系统的不确定性。鑫泉公司的开户银行和贵友公司的开户银行均称该问题属于电子票据系统问题,两家银行对其他票据均能正常操作,出现问题与其无关。

对此案的处理,承办法官陷入了思索。如确认鑫泉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判决承兑行支付,违背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造成电子商业汇票法律关系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如不支持鑫泉公司的付款请求,那么鑫泉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鑫泉公司的困境问题久久萦绕在承办法官的心头,在拟定驳回原告鑫泉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的前夕,承办法官仍然在思考此案有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通过多方联系,承办法官在确认上海票据交易中心系电子商业票据系统的管理维护单位后,向其发出了司法询问函,以希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询问案涉票据在电票系统中的状态,背书撤销失败的原因以及电子票据能否作挂失处理等问题,得到上海票据交易中心的重要反馈,鑫泉公司的问题系被背书的贵友公司的原开户行注销导致行号失效,其新开户机构当时未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办理承接导致。在找到问题的原因后,承办法官积极与鑫泉公司、贵友公司的开户银行联系,最终两家银行配合上海票据交易中心共同解决了系统问题。鑫泉公司成功撤销了背书,收到了付款,于当日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宗旨,杜绝就案办案,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司法裁判之外积极开展调查、联系,帮助企业实质性化解纠纷,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为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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