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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审理执行衍生案件 促进审执案件提质增效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何山  发布时间:2023-02-22 10:42:48 打印 字号: | |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其实质是执行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执行救济途径之一。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依法应当中止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异议之诉拖延执行的案件,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故意制造“执行难”,损害司法公信力。

近期,我院办结了两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

案例一:本院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在第三人的工程款采取了扣留、提取措施后,案外人谢某某因借用被执行人资质承接第三人的工程,其以实际施工人对执行工程款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之诉。经本院依法审理,确认谢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该工程款实际包含了建筑工人的权益,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本院依法支持了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本院执行龚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某某与其配偶张某共有的房屋进行拍卖。张某以房屋共有人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房屋的异议。经异议审查并释明,张某执意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张某存在拖延执行的嫌疑,为防止异议之诉阻碍执行,本院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两案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以维持原判审结。

为切实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案件的“拖延”。2022年,我院审结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全市法院执行条线“一体化考核”执行办案协同工作要求,平均审理天数达到70天以下。本院以保障当事人执行救济权利、防止不正当阻碍执行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实现异议之诉案件从快从严判处,坚决防止以异议之诉阻碍执行,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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