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某小区的6户业主,在经历一年多的诉讼之后,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业主们心中的怒火方得平息。
2020年9月的一天,自贡某小区一房屋客厅起火,引发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后出警救援。然而,消防车辆达到该小区后,却因小区道路中设置了隔离带,车辆无法调转车头进入小区,消防人员只能携带部分灭火装置到达起火楼栋展开救援工作。与此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群众及消防人员共同拆除了路面隔离带,隔离带拆除后,消防车辆到达起火楼栋附近,消防人员开始使用消防栓灭火,大火被迅速扑灭。但火灾仍造成了该房屋所在住宅单元11家住户的财产不同程度受损。
火情虽得到了控制,但因晏某多次拒绝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财产受损的业主们心中的怒火反而越烧越旺。最终,6户受损业主一纸诉状将起火房屋的使用人晏某诉至法院,要求晏某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小区物业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因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损财产的价值,经法院释明,原告们申请对自己在案涉火灾事故中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原告们的损失分别进行鉴定,但因被告对于原告们的损失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可,鉴定机构提出需要先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才能进行受损财产价值评估。然而,相关的鉴定项目费用较高,甚至可能超过了其中几名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
这时,法官决定先组织当事人对涉诉的受损房屋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各受损房屋越接近晏某使用房屋起火点的位置,财产受损情况越严重,且受损财产有明显的过火或烟熏痕迹。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确定原告们的相应损失系案涉火灾事故导致。法官面临了难题——坚持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则会过分扩大当事人的损失;若停止鉴定,那原告的请求就没有了充分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但原告们的损失实实在在摆在面前,若简单驳回,群众的财产权益将无法保障。
几番权衡后,法院根据勘查结果对原告们的损失酌情予以判定。同时,法院认为根根据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起火部位为晏某使用的房屋客厅,起火原因无法排除电器设备故障及吸烟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论起火原因时电器设备故障亦或吸烟不慎,皆系该房屋使用人管理不善导致,故该房屋当时的实际使用人晏某应当对各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次火灾发生在4楼,且火势较大,简单的灭火措施显然无法有效扑灭燃烧物。事故发生的住宅小区本身道路狭窄,在安装了隔离带后,大型车辆明显无法驶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机构,理应能对此作出预见,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车辆无障碍驶入。但小区物业公司在发现火灾且明知报警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组织拆除隔离带,导致消防车辆不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消防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利用消防车辆采取针对本次火灾有效的救援措施,其对原告最终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释疑。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晏某也积极筹措赔偿款项,并及时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了六户受损业主。至此,这起事故引发的“大火”才彻彻底底地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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