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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心存侥幸终害己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马永财  发布时间:2022-03-22 16:18:4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1年12月15日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查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2022年2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18日,该案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希望法庭考虑其具体家庭情况,儿子残疾,岳母刚动手术,被告人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判处实刑,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希望判处缓刑。经本院查明,被告人此前还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和2021年2月25日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开庭过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听证会,参会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告人所在村组的代表。充分听取听证人员的意见后,合议庭当即组织合议,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释法: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害人害己。本案中被告人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判处缓刑,但综合全案,被告人有无证驾驶和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这两个加重情节,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是公安机关查获的其第三次酒驾,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同时参考听证人员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具体家庭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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