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川0302破3号之一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贡市嘉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经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21)川0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自贡市嘉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查明,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现有无争议债权24笔,债权数额总计95597139.33元,另有待确认债权1笔(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申报债权数额为902700.29元),现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总额为5322425.04元,扣除破产费用后,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且债务人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