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事务窗口职能主要包括:执行立案材料审查、登记录入、材料收转、线索接处、发放案款、文书送达、咨询接待、信访接处、执行公开等执行服务事项。
二、执行事务窗口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便民原则。
三、执行事务窗口暂由诉讼服务中心及执行局干警组成执行事务岗,相互设置为AB角。
四、设执行干警常驻执行事务窗口,进行立案指导,完成初次接待,为当事人进行案件查询,日常咨询、预约法官,登记造册等工作。并设置每周五为执行局局长、副局长接待日(由执行事务岗预约排号)。
五、执行事务岗工作职责:
1、立案审查事务。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执行事务窗口申请执行立案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立案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的,立即办理立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予以立案。对于首次执行案件当事人,由执行事务岗指导填写《首次接待谈话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银行账户确认书》及其他材料。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窗口需按规定进行当事人身份验证后,当日内移交执行指挥中心。
当事人申请首次执行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含诉前、诉讼保全线索);
(6)送达地址确认书(鼓励提交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7)当事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
(3)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4)原执行裁定书;
(5)执行异议相关证据;
(6)送达地址确认书(鼓励提交其他参与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中止、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明确财产线索;
(4)当事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收转材料事务。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执行事务窗口向执行法官递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收取后应在当日内转交执行法官,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
3、日常咨询事务。面对当事人咨询的问题,执行事务岗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留存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及联系电话,并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转交承办法官或局领导,由承办法官或局领导以电话或预约面谈的方式答复当事人,解答当事人疑惑。
4、案件查询事务。当事人到执行事务岗查询案件执行情况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通过办案系统查询,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后仍不能明确答复的,可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再予以答复或告知当事人通过“阳光执行”微信小程序向执行法官留言,并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
5、预约法官事务。案件当事人有问题希望直接联系承办法官或者局领导的,执行事务岗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确定接待时间和地点后并通知当事人耐心等待。如法官或局领导外出办案或不能及时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协助当事人预约法官确定接待时间,并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
6、线索接处事务。对于首次执行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由执行事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将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材料转交承办法官,并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
7、信访接处事务。当事人来院信访,由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实行信访工作分类、分级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1)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信访案件,当场能够答复并处理的,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答复。
(2)对于需有承办法官接待答复或申请局领导接待、处理的,应当立即与承办法官、局领导联系,由承办法官、局领导及时接待处理。
(3)如承办法官或局领导外出办案或不能及时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协助当事人预约法官另行确定接待时间,并登记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台账登记表》。
(4)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或当事人不满意的,由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如实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流转至执行指挥中心处理、督办。应当当日内将《来信来访登记表》及相关信访材料,流转至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向指挥中心报结。
8、送达文书事务。 委派执行事务窗口向案件当事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至执行事务窗口领取,并办理相关送达手续。
9、接待缴款事务。当事人到执行事务窗口缴纳执行案款的,工作人员经与执行法官核实后,引导当事人办理缴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当日内移交执行法官签收。
10、发放款项事务。执行法官在办妥相关案款发放手续后,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与执行法官核实后引导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并在完结手续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法官签收。
当事人申请发放案款,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当事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1、“阳光执行”小程序引导使用。引导申请执行人下载、使用“阳光执行”在线提交财产线索、与法官在线交流。
12、紧急处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要求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报执行法官或指挥中心以及局领导审查、处理。
六、局领导接待日当天接待事项也按上述要求和流程办理,并根据事项情况填写《执行事务窗口局领导接访登记表》和《来信来访登记表》。
七、指挥中心收到执行事务岗《来信来访登记表》及相关信访材料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在当日流转至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向指挥中心报结。
八、对于上述信访未能在三日内处理完毕,由执行指挥中心按信访相关规定扫描录入系统并督办承办法官限期办结。
如果属于长期访、重复访事项,由局领导当面接谈当事人,通过指挥中心首督办、局领导再督办的形式,承办法官须在七日内处理完毕并作书面报告向指挥中心报结。
九、当事人来信申诉信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将材料转报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参照前款第六条办理。
十、执行事务岗通过指挥中心督办的来信来访事项,须统一登记,建立台账簿,便于跟踪、统计。
十一、执行事务岗须当日内处理完毕当日窗口事务。
十二、执行事务窗口承办法官的信访量、案访比、重访数、办结率等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