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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12-14 16:55:24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民事案件程序管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下列案件,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采用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公告送达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且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审批。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第八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操作指引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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