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高院关于服务大局实质化的工作要求,规范企业破产案件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解决部分破产案件无可变现财产导致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现实问题,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破产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付或垫付破产案件相关费用或补偿管理人报酬等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使用原则】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中需要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案件:
(一)管理人接手后,经清理无产可破的;
(二)无流动资金或资产难以及时变现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资金用途】破产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以下费用的支出:
(一)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
(二)评估、审计、拍卖及管理、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档案管理的费用;
(五)其他合理的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结算时,由管理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偿申请。
第五条【申报条件】确定管理人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六条【申报材料】管理人申请使用破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债务人财产清册或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相关材料;
(三)破产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破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七条【审查原则】人民法院按照依法、必需和有利于推动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及时对管理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条【审批流程】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相关材料后,由承办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层报负责破产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由分管院领导签署破产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九条【资金结算】管理人应当于破产财产变现后,根据破产财产是否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或者核销破产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资金返还】破产财产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专项资金返还申请书,申请全额或者部分返还破产专项资金,并按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的要求,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资金核销】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核销破产专项资金。核销审批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核销材料】管理人申请核销破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破产专项资金核销申请书;
(二)破产案件终结裁定书;
(三)破产专项资金核销审批表;
(四)所需核销破产费用的相关票据及依据。
第十三条【报酬补偿】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案件,管理人报酬补偿标准原则上为每件1万元。案情特别复杂的,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请审批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金监管】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破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人民法院就管理人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对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送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管理人存在未按破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情形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取消申请破产专项资金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逐级上报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本办法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