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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3 16:24:45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法院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序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保障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总体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依法、有序推进破产管理人各项工作。

第二条【破产企业接管】因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破产管理人无法现场接管破产企业的,经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延期接管。延期接管破产企业的,应当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其负有妥善保管财产、资料等义务,并释明相关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接管的财产和资料,破产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接管。

第三条【对已接管企业的管理】管理人已经接管破产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按规定停工复工,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四条【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应当暂停疫情期间的现场申报工作,结合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申报债权,或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依法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请延期提交。

第五条【债权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及时通知、引导债权人使用网络平台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无法使用网络平台等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以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但需经人民法院同意,同时做好债权人通知工作,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涉诉涉执等情况的尽职调查,原则上不采用现场调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财产处置】管理人应当最大限度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落到实处,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财产价值减损和灭失。因受疫情影响暂时不宜处置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后暂停处置。适宜处置的财产应当通过线上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并可采用远程视频、在线直播等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如破产企业有库存物资可用于抗击疫情的,管理人应在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尽快、依法、妥善处置。

第八条【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九条【重整案件处理】对已经同意自行经营管理的破产重整企业和正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企业,管理人应督促其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开展复工申请工作,并从强化员工管理、卫生防护、教育宣传等方面提前准备复工后的防控措施,解决好口罩、酒精等防护设备的供应。

对于疫情期间具有重整可能性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加强与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努力提升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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