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激活市场经济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程序适用】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权利保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以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兼顾效率与公平,旨在通过并联破产进程事项、缩短破产程序时间、优化破产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度。
第三条【简化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本院电子送达平台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债务人系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二)破产原因清楚、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人人数不多、债权性质争议不大;(三)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四)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理协议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二)涉及刑事与民事程序交叉情形的;(三)涉及债权构成复杂、资产处置困难、债权人人数众多、职工安置困难等情形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上访、信访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破产案件。
三、审判组织、程序启动与转换
第六条【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确有必要的,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七条【决定告知】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关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以上人员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影响破产进程的衍生诉讼以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债权清收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由的,仍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审理方式转换】对于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一)申请人、债务人或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附充分理由的;(二)相关衍生诉讼对破产程序有重大影响的;(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能形成决议,仍需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四)存在对破产程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对于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审理程序决定书,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债权申报
第十条【债权申报】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载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简化公告次数及方式】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可通过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对于应当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可通过在本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五、债权人会议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本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应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未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作出的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具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可采取现场表决、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财产评估与处置
第十三条【财产估价】管理人按照简便快捷、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当事人议价、定向询问、网络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的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破产程序中可以延续使用,不再进行重复审计、评估、鉴定。
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继续使用或者直接委托原中介机构作出补充报告。
第十五条【简化委托评估】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应当评估的以外,下列情形可以不委托评估:(一)破产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用不超过规定标准,但破产财产仍然不足以支付,且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资产评估费用,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二)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委托评估,且未参会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权人会议决定的。
不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可采用人民法院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参考六个月内同类相似资产评估价的方式依次确定。
第十六条【财产变价与分配】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采取其他变价方式予以处置。财产分配以一次性现金分配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同意的也可以非货币方式分配,但不妨碍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
第十七条【财产先行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可以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前先行处置。
财产变价收入不足以支付财产变价费用或者支付变价费用后剩余价值较低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合理底价后可以直接变卖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
第十八条【担保债权的处置】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破产财产整体价值而需要进行整体处置的除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七、破产宣告与终结
第十九条【破产宣告】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经审查,对于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及管理人,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
第二十条【可直接宣告破产的情形】管理人经尽职调查后,查明债务人确无任何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五日内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本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终结裁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十日内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注销登记】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日内,持终结破产裁定书,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由破产专项资金支付,具体报酬及支付程序由本院《关于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