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强执行流程节点监管,提高事务性工作办理效率。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的实施意见》、《执行流程节点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流程监管包括节点监管、事项委托、执行终本、网拍超期、申诉信访、舆情管理、失信报备、上报下达、GIS系统运用等监管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流程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通报和考核,按照关键节点、事务性工作期内预警和超期督办,普通节点超期督办的原则全流程跟踪、监管。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质效管理员(现为兼职,具备条件设专职),负责对流程节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节点监管分为执行阶段的普通节点监管和关键节点监管;
关键节点主要指执行通知节点、查控节点、案款节点和终本恢复节点、财产精细化管理节点等。
第六条 指挥中心质效管理员负责对未结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等进行期内预警,每个工作日9点前通过查看执行办案系统流程催办等模块提示和监督案件承办人处理临近期限节点。
第七条 对于普通节点监管实行预警提示、超期督办制度;普通节点逾期前予以警示,超期予以指挥中心督办。
第八条 对于关键节点实行预警提示、书面警示、限时办结、督办通报制度,临近节点时间短于10日,指挥中心质效管理员对承办人口头提示;临近节点时间短于7日,指挥中心质效管理员书面警示;临近节点时间短于3日,指挥中心质效管理员立即报请副指挥长签发、下达节点督办令,责令承办人1日内办结;临近节点时间短于1日,紧急下达节点督办令责令承办人2个小时内办结(事后报副指挥长补签)。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质效管理员每个工作日运用GIS系统对当事人通过客户端提供执行线索和留言回复情况期内预警监管;
承办人办理期限原则上确定为1日,经督办1日内仍未回复,报副指挥长以督办令形式对承办人进行督办。
第十条 执行案款节点按本院《执行案款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每日17时30分前按照院长授权登录院长通道模块,接收上级法院通过院长通道下发的文件,并于当日报院长阅示。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每日不少于5次期刷新指挥平台上报下达模块,每日上午9时和17时30分定期刷新复核接收文件情况,保证在上级法院发出文件材料当日接收、阅读文件材料,并提出拟办意见,交执行局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每月5日前核查上报下达模块指定数据定期报送页面和专项活动模块,监督相关统计人员按上级法院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严格按照院、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工作要求,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平台及时下发交办事项,按期跟踪、监督,督促按期完成院、局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监管工作,杜绝违规终本;严格监管终本财产线索核查工作,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等关键指标须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进一步强化财产精细化管理,并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实施监管,杜绝控制财产脱封。
第十七条 执行局强化节点监管和督办监管工作,对出具的关键节点和督办事项督办令以及办结情况,报院审管办备案并予以通报,纳入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年终考核测评。
第十八条 严格按本细则规范节点监管、督办监管、终本监管、财产精细化管理、GIS系统运用工作,如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