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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3 11:39:27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整治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顽瘴痼疾,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按照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关于在政法教育整顿中开展案款发放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款收支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严禁现金支付;

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确保每笔执行案款的收、支、退等操作均按“一案一账号”规定,在办案系统、财务系统内依规定完成。

第二条 各承办人对承办案件的案款收支负有管理责任;案件员额法官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 案款通过“一案一账号”自动匹配进入案件,承办人自行查看案款到账登记信息,确认到账信息无误后提起发放申请;

因当事人及其他原因未进入“一案一账号”的案款,承办人应当配合指挥中心案款管理、财务室人员,及时进行“一案一账号”匹配,匹配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案款到账次日提起支付操作;对和解长期履行、需要制作分配方案等不能及时支付的案款,应当在案款到账次日按规定进行提存等操作。

第五条 进行前述操作应当按规定进行节点信息登记,并按以下要求上传材料:

1.向案件申请人发放案款需上传资料为:加盖执行局公章的《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复印件(原件存于执行案件卷宗备查)、裁判文书、立案信息卡;

2.向非案件申请人支付案款需上传资料为:加盖执行局公章的《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复印件(原件存于执行案件卷宗备查)、收款人出具的票据或收条、向非申请人支付案款的依据材料;

3.对于退赔、参与分配等涉案案款支付人员众多,应当出具生效的分配方案(可简化为表格式)、分配通知或支付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支付;分配方案、分配通知或支付报告载明案件基本信息、案款来源、诉讼费收取、支付原因及明细等情况,并由承办人、员额法官签字确认;

4.进行“案款发放、提存”操作,需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印证资料等。

第六条 案款支付完成审批程序后,提供前述材料及付款通知书、审批表,交由员额法官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七条 如果案款提存具备发放条件,应当及时在财务系统中通过历史案款发放流程直接发放。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置案款管理员1名(兼职),对案款发放工作进行常态化的监督管理;

每日对已经匹配完毕尚未支付的案款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示;对于到账超过三日未支付的案件进行限时督办;

院财务室每周一完成财务系统中未匹配案款(截止上周末)清理,并制作清单交由案款管理员进行分析督办;案款管理员接收到该清单后,立即交各承办人进行核对、匹配、支付或提存;承办人完成对应操作、并对清单中涉及自己承办案件案款逐笔备注后,在每周三前将清单返回案款管理员备查;案款管理员根据反馈汇总当期执行局不能匹配确认案款清单,交由财务人员交其他业务庭继续核查;

院财务室于每月中旬制作上月末不明案款清单,交各业务庭进行再次核对,各业务庭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对能够确认的逐笔予以备注并按规定进行相应操作;院财务室对于确认不明应单独建立台账,并按财务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 案款收支过程形成的案款支付、提存通知书等材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卷。

第十条 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案款收支操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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