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法院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消极配合,甚至对抗执行,最终得不偿失,自食苦果。
2013年,何某某借款10万元给陈某某、胡某某夫妻二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陈某某、胡某某未归还借款。何某某诉至自流井法院,法院判决确定了陈某某、胡某某偿还何某某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陈某某、胡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何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某、胡某某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并出具裁定书拍卖其名下房屋。
陈某某、胡某某知道法院将拍卖其名下的房屋,便与何某某在法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期少量欠款给何某某。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终结了本次民事判决的执行。
嗣后,由于陈某某、胡某某在支付第一期案款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继续履行,何某某申请法院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查明两被执行人除有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联系两被执行人,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两被执行人却对案件承办人所言情况置之不理。
法院在要求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无果的情况下,启动拍卖房屋的程序,但两被执行人仍然不配合法院领取相关文书材料,以为这样就能避免房屋被拍卖。
由于两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导致不能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材料,法院依法采取了邮寄送达,后又到拍卖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又一次告知两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将被拍卖的法律后果,何某某也再一次作出让步,提出只要归还本金就了结该案,被执行人仍然不以为意、不予配合。
最终,自流井法院通过二次公开网络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在拍卖成交并履行完相关手续后,两被执行人多次到法院理论,称法院未向其送达文书,程序违法。
案件承办人通过向两被执行人出示邮寄送达资料、房屋现场勘查的照片等方式,使两被执行人认识到法院的拍卖程序是完全合法的。接着,被执行人又以拍卖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为由,要求原价买回。
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书后房屋产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拍卖程序已经无法逆转。接着,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腾退拍卖房屋,被执行人以其儿子要结婚和无钱租房为由要求暂缓腾退,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同意多给予一些时间让被执行人腾退房屋,法院也预支了3万元租房费给被执行人,最终,被执行人在宽限时间内腾退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流井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拍卖了房屋并强制执行了全部款项。
法官提醒:
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便不会有后来房屋被拍卖的“苦果”。但若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拖延执行,以各种理由对抗执行,只会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特别是此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双方约定的利息都会比较高,法院判决除确定法律允许的约定利息外,还会支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部分金额在执行期间将累计计算,执行时间越长,被执行人损失越大。再者,若被执行人主动变卖房屋履行义务也可以减少或避免拍卖造成的房屋价差损失。可见,被执行人拖延的不仅是申请执行人的时间,也造成了自己的金钱损失和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自以为拖延执行时间、对抗法院执行就可以“赖账”,殊不知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容不得“讨价还价”,更不会轻易作出让步,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最终还是自己承担,到头来只剩个追悔莫及。
自流井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注重结合善意执行的“柔”和强制执行的“刚”,切实发挥强制执行作用,让纸上判决变成真金白银,把维护法律权威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