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法院于2020年执行的某小区的九套房产,系其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价100万购得。赵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现金方式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了购房款100万,后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了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因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九套房产。赵某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其后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庭审查明及结合各方证据,查实,因另一案外人卢某与本案所涉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纠纷,卢某胜诉后案件进入执行。后王某与卢某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卢某将其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全部权利转让给王某。王某遂向本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变更,本院予以准许后,查封了本案争议的九套房产。2019年12月14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赵某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购房款100万元,并于12月26日签订了争议的九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该九套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赵某某并未实际占有上述房屋,因此承办法官对赵某某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提出了质疑。
在第一次庭审中,赵某某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一口咬定双方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争议的房产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虽然尚未过户,但应当认定为赵某某是实际所有人,法院应当解除对该九套房产的执行措施。
然而,在强有力的证据下,赵某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主动向法院承认,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赵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该借款,遂用本案争议的九套房产进行抵偿。
对赵某某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作虚假陈述的行为,鉴于其能够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实质性严重后果,法院酌情对其当庭进行了训诫。庭审后,赵某某及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具结悔过书。
在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庭审中如实陈述自己所知的事实,不做虚假陈述。
针对赵某某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种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绝不留情,以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