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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消法在你身边,店大亦不能欺客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黄敏  发布时间:2021-08-05 09:41: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某因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要求出售车辆的4S店履行三包义务,赔付更换发动机的损失,4S店以黄某在该4S店以外的养护中心进行过保养为由,拒绝履赔。黄某遂一纸诉状,将该4S店及其进行保养的汽车养护中心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该4S店旧件库对更换下来的零件进行查验并当场封存,以备鉴定之需。通过庭审查明,法庭确定黄某在养护中心进行保养,所使用的机油、滤芯等均符合车辆规格,养护中心不存在过错,且该车辆行驶里程及购车时长均在三包期限内,应由4S店承担赔付责任。但4S店仍旧以黄某在其他养护中心进行保养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拒绝对发动机发生故障的缘故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法,4S店最终认识到其此前在法律知识上的盲区,对本院的判决结果服判并履行了对黄某的赔付责任。

法官小贴士:

蛮横商家不讲理,消费大众不用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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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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