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3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某系从事饲料生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雷某系向某的经销商。2019年,张某在雷某处购买了一批饲料,但并未及时支付货款,雷某一气之下,以张某未支付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货款18145元。承办法官在接到诉讼后,及时组织开庭,但在庭审中,被告张某抗辩其与雷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称其是与向某协商购买的饲料。此外,张某认可欠向某饲料款18145元,但其认为该饲料有质量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没有支付货款。雷某无奈之下,向本院申请撤诉。
2021年5月,向某又以被告张某未支付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又改口称其并不欠向某货款,因此,庭前调解无果。随后,本院及时组织开庭,庭审中张某认可其与原告向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对货款支付与否,张某辩称其已经付清全部货款,在2019年的庭审中称还欠货款是自己记错了。随后,本院对张某在两次庭审中不一致的陈述作了进一步调查,与张某作了进一步沟通。经了解,张某认可该批饲料确由供货商雷某送货,同时表示货款已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了雷某,但因时间久远,对具体送货数量、退货数量、已付款金额,张某表示均已记不清,且再三强调如确有欠款,会出具欠条。
本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义,更是民事诉讼的价值导向。在本案中,被告张某主张其已付清欠款,但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而原告向某主张被告张某欠付货款18145元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限期支付原告向某货款18145元。
判决后,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张某未提出上诉且在该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向承办法官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愿意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希望原告向某能与其分摊部分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被告诉求后,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知第三人雷某(饲料经销商)到场。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张某支付向某货款16000元,此后,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张某当庭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至此,一起持续3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