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开展,现对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的组织、宣传力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规定如实记录。
3.违规与律师、当事人及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的。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监管不到位。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 。
2.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合伙、入股、参股他人经办的企业。
2.法院工作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投资入股问题。
3.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或者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高息向他人出借。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2.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3.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4.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影响司法公正廉洁的“圈子文化”问题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形成利益“小圈子”,“小圈子”内称兄道弟,相互之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小圈子”外推诿扯皮, “小圈子”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甚至充当“保护伞”等。
八、枉法裁判、裁判不公、执法不严问题
1.枉法裁判: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枉法裁判、裁判不公的情形。
2.违规执行: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或财产保全实施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管理不到位,执行案款支付不及时等;违规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未落实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终本约谈制度,违规以终本方式结案。
3.诉讼费缓减免退不规范:未依法依规予以减、缓、免的;对依法应予退还诉讼费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作效率低下,退费周期过长的;其他诉讼费减、缓、免、退问题。
4.刑事案件财产刑不移送、缓移送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后或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或移送执行不及时;移送执行时对财产线索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面不规范。
九、“治重化积”案件处理和超审限审判执行的问题
1.未按规定接待当事人,对案件复查不及时不完整,诉求回应不全面准确,化解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
2.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无正当理由中止、扣减、延长审(执)限故意拖延办案;中止、扣减、延长审(执)限的审批程序违规;其他违规情况。
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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