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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需防风险,提防公司人去楼空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刘人瑞  发布时间:2021-04-06 15:58:0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0月1日,现年25岁的廖某入职自贡某健身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前台客服工作,约定了月工资的组成。因该健身公司长期拖欠廖某工资及工作所得提成,廖某遂向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9月28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健身公司支付廖某劳动报酬合计8358.41元,但该健身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31日,廖某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健身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该健身公司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后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地址,遂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联系,其均不接听电话。经法官的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健身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且经营场所早已退租转让。今年3月,执行法官耐心向申请人执行人解释此案情况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后,该健身公司将被依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管理库,依托大数据系统对其进行不定期的资产核查;同时,由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拒不申报公示财产等行为,本院已经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管理。

法官寄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处理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意味着案件从此被遗忘,也不意味着债务消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官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线索或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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