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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评估
作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林文清  发布时间:2021-03-26 11:5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自流井区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黄某(1986年6月出生)于2008年担任四川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员,主要负责某市高新区范围的房屋拆迁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2月期间,黄某先后与曾某某、吕某、胡某某和万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谋后,利用曾某某、吕某等人(均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的无产权房进行拆迁补偿,并由黄某出具虚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多次骗取某市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950余万元予以私分,其中黄某分得429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编造虚假的无产权证房、出具虚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好处费,不得与他人相勾结,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骗取公私财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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