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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自流井区法院 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获刑十六年
作者:冯紫羽  发布时间:2020-11-18 09:55:38 打印 字号: | |


10月31日下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对喻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喻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叶某、陈某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共十余人,为实施共同犯罪,在自贡地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喻某某在其经营的酒店、餐馆、茶坊等场所为被告人叶某、陈某及亲属等提供工作岗位,为集团成员在酒店免费提供食宿,组织集团成员及其家属春节聚餐并发放现金红包,为羁押在看守所的集团成员提供生活费,出资对集团成员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等方式拉拢集团成员;准备棍棒、砍刀等工具,并聘请教练对部分集团成员进行培训,以增强犯罪能力。该犯罪集团先后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等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包庇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组织他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叶某、陈某等11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首要分子明显,成员固定,组织较为严密,在自贡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自井法院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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