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起诉时或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保全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投资、收益等;
3、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