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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09-14 17:20:38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或实施某种行为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二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事项、依据、理由、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五、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

七、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八、执行风险提示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有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后果风险。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责任编辑:自井法院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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