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5、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登记立案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对一审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初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1、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应当出具书面接受凭证,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3、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行政起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四、按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