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案号 | ||||
案由 | ||||
告知 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注意事项及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送达地址 及方式 | 指定签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确认送达地址 | ||||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 □是 □否 □电子送达(提交)平台账号: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 |||
电话号码 | 邮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受送达人 确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 邮编:643000
一、注意事项:
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 ,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二、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②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
(4)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